莎呦那啦─X光下的彩虹

作者:林芝蕙醫師

-回應北縣牙醫社論〝關鍵在3小時〞

非常感謝北縣牙醫於〝社論〞中對於全聯會為因應游離輻射防護法所做的種種批評,雖然該評論與事實頗有出入,但相信所有會員醫師的指教都是鞭策全聯會繼續努力的力量,全聯會亦應藉此省思或許仍有許多服務會員醫師不週詳處。

有關93年3月份北縣牙醫社論〞關鍵在3小時〞一文,筆者因參與全聯會與原子能委員會共同協商有關於游離輻射防護法細節,針對其文提出以下幾點澄清,盼能藉此讓會員醫師更了解整體事情的始末。

一、該文敘述「去年十二月初,北縣牙醫彙整出游離輻射相關問題文章,令人欣慰的是全聯會反應迅速,立即於去年十二月底跟進,和原子能委員會開會研議。」

筆者於台灣牙醫界刊物2004年第23卷1/2期,〝X光下的彩虹〞一文已描述,自92年1月新修訂的游離輻射防護法後,全聯會輻射委員會即已研擬因應之道,於2月初主動拜會原委會,並委請陽明大學李俊信教授進行「牙科X光設備輻射劑量之監視與安全評估」之研究報告,希望原委會能將牙醫師使用之X光機列入免管制標準內。

依該法規定,操作人員需盡攜帶劑量佩章,每年體檢及繼續教育每年3小時等義務,只是研究報告耗費時日而當時卻遲遲未有最後結論,為免因跨年影響全體牙醫師權益,筆者於第八屆第八次全聯會理事會提出案題,依規定案題(非臨時動議)必須於92年11月10日事先提出(見附件一)。會議中,全體成員獲得一致共識,亟需儘速再次拜會原委會商討,以捍衛牙醫師會員權益。

經以上描述,似乎與該社論提及「全聯會反應迅速,有鑑於北縣牙醫12月大力彙整游離輻射相關問題文章而跟進。」恐與事實不符,不過,北縣牙醫用心解讀相關法令規定,讓會員醫師更能熟悉法條而不致誤觸,其精神應值得肯定。

二、 「…錢能解決的事情都好辦,偏偏這〝3個學分〞,不是花錢就能解決,更需要花錢、花心力、花時間執行,這個部份令人遺憾的全聯會未注意爭取這個部份的權益,其實這才是最關鍵主要的地方。」

理事會結束之後,黃理事長即率同幾位代表赴原委會協商,因輻射劑量評估報告尚未完全出爐,所以只能以半懇求、半抗拒的抗拒忐忑心情與原委會官員進行討論。事實上,在台灣凡領取輻安證書的人員即已名列輻射工作人員行列,亦即必須遵循新版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內種種規定,如攜帶輻射佩章、每年體檢…等,除非修法,重新界定「輻射工作人員」定義,並具體提出輻射劑量安全評估報告,牙醫師才能有機會正式除名於外,真正掙脫游離輻射法中種種規範加鎖。

協商的過程,與會的官員如預期地搬出條文,一一否定全聯會期盼放寬規定的請求,不過幸運的是,原委會歐陽主委以其專業評估,雖未見其最後的檢測報告,但基於積極性地為人民服務的精神,而願意破天荒對牙醫師鬆綁某些規定,如體檢及佩戴輻射規章等。當然,這並非是個最令人滿意的結果,將牙醫師自輻射工作人員除名,仍是全聯會持續努力堅持的目標,也才能圓滿全體會員醫師的盼望。

三、該社論最後結尾是,「全聯會談判的時候忽略的最關鍵的問題(將牙醫師排除「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之外),見樹不見林,這件事情是個教訓,期望全聯會在研究一個問題的時候,能真正深入問題的關鍵,而且對法令的了解能嫻熟掌握,而非顧小失大,被行政官員牽著鼻子走。」

誠如以上所解釋,若希望將牙醫師自「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中除名,必須修法,重新界定「輻射工作人員」之認定,而非原委會單方面的行政解釋即可。 非常感謝北縣牙醫於社論中對於全聯會為因應游離輻射防護法所做的種種批評,雖然該評論與事實頗有出入,但相信所有會員醫師的指教都是鞭策全聯會繼續努力的力量,全聯會亦當藉此省思或許仍有許多服務會員醫師不週詳處。

有關委由李俊信教授進行「牙醫型診斷設備—產生游離輻射劑量之監視與安全評估」已於今年三月初正式獲得結論(見附件二),而令人感到興奮的消息是今年3月19日,全聯會接獲原委會的信函(見附件三),對於「輻射工作人員之認定」準備已正式進入相關認定基準中,面對如此善意的回應,全聯會將擇期再度拜會原委會表達感謝,希望不久的將來,就能依相關修法程序,正式將牙醫師排除於「輻射工作人員」行列。

但願從此一掃牙醫師於X光下的陰霾,那時的天空將是萬里無雲,從此不見風雨侵襲。當然,就連彩虹也將消失無蹤,莎喲娜拉—X光下的彩虹,欣信您( )也和我一樣期待好天氣的到來。

附件二(僅節錄其結論)

五、結論:
本研究在經過國內各牙醫型診斷用X光機之輻射劑量輸出之情形進行測量與比較後,以下為此研究計畫進行後的一些結論與建議,總共歸納如下:
(1) 測量國內牙醫診所X光機之防護管套一公尺處之滲漏輻射,測量結果為0.186±0.133mGy/h,相當於21.31±15.24mR/h,低於法規的規定100mR/h。
(2) 目前國內牙醫診所X光機分兩大類即傳統型與環口型,而傳統型X光機其管電壓屬於70kVp以下,而全口型X光機其管電壓屬於70kVp以上。本研究統計結果發現,傳統型牙醫用X光機,其平均濾片厚度為1.95±0.3mmAI,符合法規必須大於定值1.5mmAI。而全口型牙醫用X光機,其平均濾片厚度則為2.66±0.11mmAI,符合法規必須大於定值2.5mmAI。
(3) 針對國內牙醫診所傳統型X光機做測量,發現X光能量大約是60kVp的X光機其設定值與輸出值之平均誤差為2.5﹪,其中最大誤差值為6.5﹪,最小誤差值為0.2﹪,均符合法規限定值7﹪以內。而X光能量大約是70kVp的X光機其設定值與輸出值之平均誤差為6.5﹪,其中最大誤差值為6.6﹪,最小誤差值為3.3﹪,均符合法規限定值7﹪以內。
(4) 針對國內牙醫診所傳統型X光機做暴露時間之測量,發現其暴露時間的範圍:0.5-1.5(sec),其平均誤差:7.3﹪,最大誤差值:8.5﹪,最小誤差值:0.7﹪,均符合法規限定值10﹪以內。
(5) 目前國內牙醫診所X光機之輸出管電壓均高於50kVp,根據法規限定其靶至皮膚的距離應超過18㎝才合乎法規。而牙醫所使用之X光機其圓形筒體(cone)平均長度為14.75±0.5㎝,並推算防護管套平均長度為18.63±2.63㎝,因此靶至皮膚距離合於法規,必須大於十八公分之規定。
(6) 測量國內牙醫診所X光機之圓形筒體直徑均在6公分,合於法規規定;有用射柱在圓錐體尖端之直徑不得大於7.6公分。
(7) 利用熱發光劑量劑(TLD)作人員劑量之量測,結果為:醫師部分為0.12±0.09mSv/月,助理人員部份為0.17±0.15mSv/月。若把時間推算為一年,則醫師部分為1.44±1.08mSv/年,助理人員部份為2.04±1.8mSv/年,均遠低於法規限定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50mSv。
(8) 利用熱發光劑量計量測屏蔽外劑量,平均量測結果為:22.7±17.44μGy/月,相當於2.59±1.99mR/月,遠低於非管制區的限制值。
(9) 目前國內牙醫診所的鉛衣規格為80kVp達0.55㎜鉛當量,可有效阻擋病患因X光散射而吸收到不必要的劑量。

使用牙醫型診斷設備於臨床應用上的目標是希望利用X光的輔助獲得最佳的診斷資訊並使病患、醫師、助理人員等接收到最少量的輻射劑量。由本研究所測量國內牙醫診所之各項數據發現,目前法規所訂定之診斷型X光機之相關規定,國內之牙醫診所均符合其法定限值。尤其牙醫診所所使用X光機之滲漏輻射,均遠低於法定限值,這就是說牙醫專用之X光機,其游離輻射劑量輸出值遠比臨床醫療單位所使用的一般X光設備所產生的劑量值還低許多。雖是如此,妥善的屏蔽與病患鉛衣的穿著,仍是降低輻射吸收劑量最有效的方法,且是需經常注意更不容忽視的項目,不可因怕麻煩而忽略掉這些細節,如此才可以真正避免病患、牙醫師與助理人員等接受非必要性的輻射劑量。

附件三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會輻字第0930009655號

附 件:「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草案)一份

主 旨:檢送本會草擬「輻射工作人員」之認定基準, 貴單位倘有修正意見,請於本(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提出,俾本會參酌研議,請 查照。

說 明:一、「游離輻射防護法」於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各項管制作業在 貴單位配合下,均已順利推動。回顧該法施行迄今已滿一年,各界常對「輻射工作人員」之認定有所疑惑,爰參據各方反映,訂定相關認定基準。

二、檢附「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草案)乙份如附件
「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草案)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輻射工作人員: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
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暴露之人員。」其所謂「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暴露」,
係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暴露經輻射安全評估可能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規定之劑量限度者。
前項輻射安全評估未超過游離輻射防護法安全標準第十一條規定之劑量限度者,得視同
一般人,惟應經個別工作人員認知並簽署,該簽署文件由設施經營者或僱主保存備查。自僱
者亦同。
第一項輻射安全評估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指定之
輻射防護人員為之,並經設施經營者確認。
第一項輻射安全評估得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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